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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2-11 09:57     (浏览量:)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教高函〔2022〕19号


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积极推进高校分类评价,改进本科教育教学评估,推动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7日


湖北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积极推进高校分类评价,改进本科教育教学评估,推动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本科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决破除“五唯”顽瘴痼疾,扭转不科学教育评价导向,确保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育教学核心地位。推进评估分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推动高校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培育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大学质量文化。聚焦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审核评估的引导、激励、促进、鞭策和约束作用,引导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审核评估坚持立德树人、推进改革、分类指导、问题导向和方法创新五项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把牢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构建以立德树人成效为根本标准的评估体系,加强对学校办学方向、育人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审核,引导高校构建“三全育人”格局。

(二)坚持推进改革。紧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主线,落实“以本为本”“四个回归”,强化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以评估理念引领改革、以评估举措落实改革、以评估标准检验改革,实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三)坚持分类指导。适应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需求,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校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实施分类评价、精准评价,引导和激励高校各展所长、特色发展。

(四)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问题清单”,严把高校正确办学方向,落实本科人才培养底线要求,提出改进发展意见,强化评估结果使用和督导复查,推动高校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持续改进长效机制,培育践行高校质量文化。

(五)坚持方法创新。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度挖掘常态监测数据,采取线上与入校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明察与暗访结合等方式,切实减轻高校负担,提高工作实效。

三、评估对象、时间及分类

(一)评估对象。接受过上一轮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均应参加本轮审核评估。经国家正式批准独立设置、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满5年的新建本科高校必须参加本轮审核评估。

(二)评估时间。我省本轮审核评估时间为2022年至2025年。2022年制定评估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2023年上半年进行评估试点,2023年下半年至2025年底全面实施完成本轮审核评估任务。在各参评高校报送计划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核定下达的《“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总体计划(湖北省)》(国教督办函〔2022〕36号)明确,我省本轮共有30所省属本科高校应接受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其中2023年4所、2024年15所、2025年11所。

(三)评估分类。本轮审核评估采用分类评估方法,分为两类四种,由各高校根据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等进行自主选择。具体指标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

1.第一类审核评估针对具有世界一流办学目标、一流师资队伍和育人平台,培养一流拔尖创新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普通本科高校。重点考察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所必备的质量保障能力及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举措与成效。

2.第二类审核评估针对高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历史不同,具体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已参加过上轮审核评估,重点以学术型人才培养为主要方向的普通本科高校;二是适用于已参加过上轮审核评估,重点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要方向的普通本科高校;三是适用于已通过合格评估5年以上,首次参加审核评估、本科办学历史较短的地方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第二类审核评估重点考察高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资源条件、培养过程、学生发展、教学成效等。

第一类审核评估由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本方案主要针对第二类审核评估。

四、评估程序与任务

审核评估程序包括评估申请、学校自评、专家评审、反馈结论、限期整改、督导复查。

(一)评估申请。参评高校需根据已核定的评估年份,在2022年1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上一轮评估整改情况、本轮评估实施方案、接受专家网上评估开始时间和专家入校评估开始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原则上专家网评时间和专家入校评估时间要间隔2个月。为更好服务高校,高校可在参评前一年向省教育厅提出适当调整评估类型,其中:接受过上一轮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高校可在第二类第一种和第二种之间调整,首次参加审核评估的高校不能调整。

(二)学校自评。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参加评估培训,对照评估重点内容和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和上一轮评估整改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深入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学校要严肃评估纪律,确保真评实评,所报数据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参评高校报送评估材料前,需将《自评报告》在高校内网及二级学院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至评估结论下达为止。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参评高校《自评报告》等评估材料进行核查,对数据材料不实的,将视为评估作假并在全国通报。

(三)专家评审。评估专家统一从全国审核评估专家库中产生,人数为15—21人(不含项目管理员和秘书),将根据需要邀请行业学(协)会、企业和社会用人部门专家参与评估。原则上,外省(区、市)专家人数不少于评估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组组长由外省(区、市)专家担任。专家评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线上评估,专家组采取审阅材料、线上访谈座谈、线上听课看课、随机暗访等方式进行线上评估,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提出需要入校深入考察的存疑问题,形成专家个人线上评估意见。线上评估一般应在5周内完成,如确有需要,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周。第二阶段为入校评估,专家组组长根据线上评估情况,确定5—9位参加过线上评估的专家入校评估,在2—4天内重点考察线上评估提出的存疑问题。综合线上评估和入校评估总体情况,制订问题清单,形成写实性《专家组审核评估报告》。

为减轻高校负担,已通过教育部认证(评估)并在有效期内的专业(课程),可通过评估管理系统申请免于评估考察(不等于免于评估),并上传提交专业认证材料直接作为本专业的审核评估材料,不再重复编制。其中,“教育部认证”是指由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具体实施并纳入教育部评估归口管理的认证项目;“在有效期内”是指高校审核评估时间处于专业认证的有效期内。

()反馈结论。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程序,将《专家组审核评估报告》反馈给高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突破办学规范和办学条件底线等问题突出的高校,省教育厅将采取约谈高校负责人、减少招生计划、限制新增本科专业备案、限制有关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建设项目立项或推荐等问责措施。完成审核评估并经教育部向社会公布的高校,若有本科教育教学示范案例经教育部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入选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示范案例库,作为全国经验推广和示范引领的,省教育厅将在高水平本科教育建设有关项目和省属高校改革发展补助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五)限期整改。参评高校应在评估结论反馈后30日内,制订并提交《整改方案》。评估整改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问题原因,排查薄弱环节,提出解决举措,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实行督查督办和问责制度,持续追踪整改进展,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原则上,参评高校需在1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六)督导复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参评高校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复查。对于评估整改落实不力、关键办学指标评估后下滑的高校,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国教督〔2021〕2号)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五、组织与管理

省教育厅在教育部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下,组织我省省属普通本科高校第二类审核评估工作。省教育评估院在省教育厅指导下,负责评估工作具体实施。

为确保本轮审核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确定湖北经济学院作为我省本轮审核评估试点高校,委托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指导开展第二类审核评估试点,为全面推开我省审核评估工作做好示范。试点工作于2023年上半年开展。

审核评估所需经费由省教育厅统筹,省教育评估院按照年度评估需求进行预算和使用。各参评高校自评自建经费由各高校负责落实。

六、纪律与监督

审核评估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严肃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省教育厅对参评学校、评估专家和评估组织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受理举报和申诉,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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